第一条 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末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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